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1]2号 | 诸旭东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 诸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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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日21时许,市民举报在汉江晴川桥附近水域存在有人违规垂钓及销售垂钓渔获物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视频资料,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下称执法支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予以查证,但现场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人员。2021年6月2日,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汉江水域开展夜间执法巡查。当日21时30分,在汉江晴川桥下游(硚口区)水域发现举报线索中涉嫌渔获物销售人诸旭东正在使用海杆(多钩)进行违规垂钓,并对钓取的渔获物(江鲶1尾)以每尾50元的价格公开销售。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垂钓工具:海杆(多钩)1根、鱼护1副;钓取的渔获物:江鲶1尾(0.8千克)。经调查,当事人诸旭东在汉江晴川桥下游(硚口区)水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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