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1]3号 | 石汪洋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石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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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5日20时35分,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执法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江岸区江滩汽渡码头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石汪洋正在使用带有探鱼设备(视频装置)的锚鱼杆进行捕捞。支队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探鱼设备(视频装置)1套、锚鱼杆2根、锚钩2枚。经调查,当事人石汪洋在长江(武汉段)江岸区江滩汽渡码头水域使用带有探鱼设备(视频装置)的锚鱼杆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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