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1]4号 | 王吉有、李学斌、王聚欣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王吉有、李学斌、王聚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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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30日15时16分,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执法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汉口江滩滨江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王吉有、李学斌、王聚欣使用丝网进行捕捞。支队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丝网1部;捕捞的渔获物有:江鲶、鳊鱼、草鱼,共计2千克。经调查,当事人王吉有、李学斌、王聚欣在长江(武汉段)汉口江滩滨江苑水域使用丝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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