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简罚[2021]002号 | 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91420111714511478N | 李建明 | 2021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水产品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本局于10月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1年11月8日,本局对你公司再次执法检查,发现仍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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