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5号 | 熊卫国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熊卫国 | | | 2022年1月13日11时5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巡查时,在长江天兴洲黄陂水厂附近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熊卫国使用锚鱼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锚鱼竿1根、锚钩2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犯罪,执法人员遂将当事人熊卫国带至洪山区分局天兴乡派出所处理。经该所调查,认定当事人虽在禁渔期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但无渔获物且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当日将该案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熊卫国在长江天兴洲黄陂水厂水域使用锚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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