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号 | 李忠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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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日21时,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执法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长江二桥冬泳基地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李忠清使用锚鱼方法进行捕捞,经该所审查认定,当事人李忠清虽在禁渔期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但无渔获物,且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李忠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11201)于2021年12月21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2021年12月2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付连营、徐海兵前往该所办案现场进行勘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锚鱼竿1根、锚钩3枚。 经调查,当事人李忠清在禁渔期使用锚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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