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15号 | 金文斌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金文斌 | | | 2022年5月15日5时4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洪山区长江江南泵站附近水域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金文斌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经该局审查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禁渔期相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于2022年5月15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金文斌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江南泵站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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