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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2-08-04 11:33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渔政)罚[2022]22号

陈红亮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陈红亮



2022年7月11日16时3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智能预警平台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在江岸区长江与府河口交汇处水域疑似有人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乘坐执法艇前往该水域进行处置,于当日17时10分现场查获当事人陈红亮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徐雯、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锚鱼竿1根、钩刺耙刺(蝴蝶钩)2枚、铅坠1个,捕获的渔获物:白鲢1尾,重量2.3千克。经调查,当事人陈红亮在江岸区长江与府河口交汇处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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