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4号 | 李建华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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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3日12时0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智能预警平台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在江岸区长江与府河口交汇处水域疑似有人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水域进行处置,于当日13时10分现场查获当事人李建华涉嫌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徐雯、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1根路亚竿,3个铁板钩,捕获的渔获物:翘嘴1尾,重量0.3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李建华在江岸区长江与府河口交汇处水域使用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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