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3号 | 陈志刚、胡和平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志刚、胡和平 | | | 2022年7月16日23时10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谌家矶街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江岸区解放大道延线府河朱家河附近水域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陈志刚、胡和平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该局审查认定当事人陈志刚的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于2022年7月25日将该案移送我局办理。当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徐雯、李贤烈到达该局办案现场办理移交手续。经调查,当事人陈志刚、胡和平在长江(武汉段)通江支流朱家河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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