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5号 | 林永红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林永红 | | | 2022年8月12日09时5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天网工程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林永红涉嫌非法捕捞,市农业农村局调度汉阳区禁捕办赶赴现场予以处置,当日10时10分汉阳区禁捕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林永红正在使用禁用渔具刺网(网目尺寸23mm)、钩刺耙刺(三本钩)进行捕捞。当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芦刚、李贤烈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刺网(网目尺寸23mm)1张、锚鱼竿2根、钩刺耙刺(三本钩)2枚;捕捞的渔获物有:幼鱼2尾(餐子鱼1尾、鳑鲏鱼1尾),共重0.028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林永红在汉江四环桥下游一公里汉阳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刺网(网目尺寸23mm)、钩刺耙刺(三本钩)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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