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6号 | 汪忠祥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汪忠祥 | | | 2022年9月1日20时30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天网工程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汉江(武汉段)南岸嘴与长江交汇水域有人疑似锚鱼,我局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赶赴现场予以处置,于21时50分当场查获当事人汪忠祥正在使用鱼竿拖拽鱼钩进行捕捞,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亮片1枚、三本钩拟饵1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翘嘴2尾,重量为0.7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汪忠祥在汉江(武汉段)南岸嘴与长江交汇水域使用鱼竿拖拽鱼钩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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