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7号 | 刘健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健 | | | 2022年10月28日17时0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江岸区长江明珠长江边水域开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刘健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经该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刘健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但不够刑事处罚,遂将此案于当日22时10分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刘健在江岸区长江明珠长江边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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