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30号 | 张群德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群德 | | | 2020年10月19日6时3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青山区华星搅拌厂长江边水域开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张群德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地笼)进行捕捞,2022年8月10日该局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硚口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16日,硚口区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将此案移交青山区农业农村局。因机构调整改革,中心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职责归我局承担,2022年11月9日,青山区农业农村局遂将此案移交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张群德在长江(武汉段)青山区华星搅拌站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地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渔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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