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3号 | 咸吾丹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咸吾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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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27日14时0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长江杨泗港大桥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咸吾丹涉嫌使用禁用渔具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查获的捕捞工具有:弹弓1把,鱼镖6个,鱼线轮1个。经该局审查认为,当事人咸吾丹使用禁用渔具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此案于2023年1月28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咸吾丹在长江杨泗港大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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