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2]29号 | 敖烈新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敖烈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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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4时00分,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硚口区沙市闸口汉江边水域开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敖烈新涉嫌使用抛撒掩罩(撒网)的方式进行捕捞,经该局审查认为,当事人敖烈新使用抛撒掩罩(撒网)的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但不够刑事处罚,遂将此案于2022年11月3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敖烈新在硚口区沙市闸口汉江边水域使用抛撒掩罩(撒网)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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