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1号 | 张成红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成红 | | | 2021年9月20日3时40分许,当事人张成红在武汉市长江水域汉口江滩三期汽渡码头边,使用抛撒掩罩(撒网)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经视频侦查工作,于2021年12月28日在其居住地抓获。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成红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对张成红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于2023年1月12日将检察意见书送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当事人张成红对在长江水域汉口江滩三期汽渡码头水域使用抛撒掩罩(撒网)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6“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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