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2号 | 梁永华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 梁永华 | | | 2023年1月19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通过渔政天网系统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在长江江岸区二七大桥取水口水域有人涉嫌使用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并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水域进行处置,于当日15时40分现场查获当事人梁永华,执法人员徐雯、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渔竿1根,捕获的渔获物:白鲢(死体)1尾,3.09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梁永华在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大桥取水口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并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5000元以下,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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