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5号 | 聂胜利、卢俊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聂胜利、卢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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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5日0时4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青山区建设四路江边水域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肖念军、聂胜利、卢俊涉嫌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经该局审查认定当事人肖念军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且构成刑事犯罪,于2022年11月25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聂胜利、卢俊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遂将此案于2023年3月2日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聂胜利、卢俊在长江青山段建设四路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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