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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渔政)罚〔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15:20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渔政)罚〔2023〕10号

石义群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石义群

2023年5月5日17时30分许,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在长江与朱家河交汇处下游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石义群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徐雯、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捕捞渔获物:白鲢1尾(3.948千克)。经调查,当事人石义群在长江与朱家河交汇处下游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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