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9号 | 肖龙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肖龙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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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3日13时许,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汉阳派出所在长江武汉段汉阳海事码头水域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肖龙清使用抛撒掩罩(撒网)进行捕捞,随后电话联系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案发现场调查处理。当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付连营、李贤烈到达案发现场,向当事人肖龙清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抛撒掩罩(撒网)1部;捕捞的渔获物有鲫鱼22尾、白鲢1尾、黄骨鱼3尾,共计2.834千克。经调查,当事人肖龙清在长江武汉段汉阳海事码头水域使用抛撒掩罩(撒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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