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6号 | 李强、金奇、孟德昌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强、金奇、孟德昌 | | | 2023年3月8日9时58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天网视频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天兴乡天兴洲洲头水域发现当事人李强、金奇、孟德昌正在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开展联合执法,立即前往该水域,于当日12时03分现场查获上述三名当事人。执法人员付连营、徐雯、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李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三本钩35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白鲢、花鲢共11尾,称重共计45.08千克;当事人金奇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三本钩1枚,捕捞的渔获物有:鲤鱼1尾,称重1.416千克;当事人孟德昌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三本钩1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白鲢1尾,称重1.147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李强、金奇、孟德昌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天兴乡天兴洲洲头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两次被查获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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