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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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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渔政)罚〔2023〕7号 |
刘克远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克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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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14时14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在长江江岸区堤角取水口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刘克远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随后电话联系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调查处理。当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付连营、李贤烈到达案发现场,向当事人刘克远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勘验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锚鱼竿1根、钩刺耙刺(锚钩)26枚;捕捞的渔获物有:黄骨鱼1尾,白鲢17尾,共计2.51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刘克远在长江江岸区堤角取水口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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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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