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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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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渔政)罚〔2023〕12号 |
刘海林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海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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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12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港大桥江南泵站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海林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鱼线轮1个、锚钩1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白鲢1尾,重量2.66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刘海林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港大桥江南泵站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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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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