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12号 | 刘海林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海林 | | | 2023年5月24日12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港大桥江南泵站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海林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鱼线轮1个、锚钩1枚;捕捞的渔获物有:白鲢1尾,重量2.66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刘海林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港大桥江南泵站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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