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渔政)罚〔2023〕11号 | 武汉市江岸区鑫百顺餐馆无证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案 | 武汉市江岸区鑫百顺餐馆 | 92420102MA4KTGHE74 | 张银枝 | 2023年5月6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武汉市江岸区鑫百顺餐馆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1尾,通过调查,该餐馆在今年5月2日1次购买2尾大鲵,其中1尾大鲵已于5月6日之前做成1份大鲵菜品对外出售,菜品的价格为338元,该餐馆没有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武汉市江岸区鑫百顺餐馆无证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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