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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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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渔政)罚[2023]16号 |
欧阳尚康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欧阳尚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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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21时20分,武汉渔政天网系统发出预警,在汉阳区南岸嘴长江汉江交汇处水域有人疑似锚鱼,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汉阳区禁捕办前往现场执法,于2023年6月20日21时55分许查获当事人欧阳尚康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钩刺耙刺(三本钩)1枚。经调查,当事人欧阳尚康在汉阳区南岸嘴长江汉江交汇处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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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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