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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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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渔政)罚[2023]15号 |
孙建违反禁渔期规定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
孙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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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8日19时许,武汉市洪山区禁捕办在洪山区江南泵站附近长江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孙建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巡查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渔获物买卖交易记录及渔获物进行拍照、录像取证;随后将当事人孙建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线索现场移交武汉市农业农村局。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带当事人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当事人在洪山区江南泵站附近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有:白鲢1尾(已无害化处理),交易的渔获物物有:白鲢1尾,交易金额20元。经调查,当事人孙建在洪山区江南泵站附近长江水域违反禁渔期规定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及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销售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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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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