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17号 | 梅昌华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梅昌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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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6日17时许,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江岸区禁捕办开展日常巡查时,在长江(武汉段)江岸区堤角水厂下游500米处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梅昌华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付连营、李贤烈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承认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他人所有,已被拿走)。经调查,当事人梅昌华在长江(武汉段)江岸区堤角水厂下游500米处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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