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20号 | 谌文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谌文强 | | | 2023年9月26日10时许,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在长江堤角水厂下游200米附近水域查获当事人谌文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付连营、徐雯到达该局办案现场,向当事人谌文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路亚竿1根、蝴蝶钩(锚钩)6枚。经调查,当事人谌文强在长江堤角水厂下游200米附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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