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3〕21号 | 朱文彬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垂钓案 | 朱文彬 | | | 2023年10月6日15时许,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洪山区禁捕办报告,在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矶水域有人使用无人船垂钓,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当日16时许,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获无人船1艘,鱼竿3根,经询问,嫌疑人许林不承认无人船是自己的,朱文彬、李飞不在现场。10月9日,3人到我局主动承认使用无人船进行垂钓,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带许林、朱文彬、李飞到长江(武汉段)洪山区杨泗矶水域现场指认违法事实。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朱文彬使用的垂钓工具有鱼竿1根,使用许林携带的无人船垂钓。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当事人朱文彬使用无人船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渔法目录”之规定。 | 警告。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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