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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渔政)罚〔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12:46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渔政)罚〔2023〕19号

刘军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军

2023年6月27日,嫌疑人刘军在长江武汉段军用码头趸船水域布设定置(串联)倒须笼壶,2023年6月28日,其到该水域收取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时被群众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刘军抓获归案,收缴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副及渔获物0.4千克(已被公安无害化处理)。2023年8月3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29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9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我局,建议对刘军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结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证据照片等相关案卷资料,当事人刘军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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