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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渔政)罚〔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28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邓中波 身份证 431002197912186019 武农(渔政)罚〔2023〕30号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2023年11月26日21时50分,执法人员利用红外夜视仪巡查,发现有人在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航道码头浮桥附近长江水域疑似撒网捕鱼。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前往现场,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查获邓中波在长江流域使用抛撒掩罩进行捕捞。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抛撒掩罩1副(网目内径尺寸为25.5毫米);捕捞渔获物1.25千克(经称重后,现场放生)。经调查,当事人邓中波在长江干流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航道码头浮桥附近水域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500.00元。 0.050000 0.000000  无 2023/12/25 2099/12/31 2026/12/25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114201000118849994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11420100011884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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