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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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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渔政)罚〔2023〕30号 |
邓中波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邓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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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6日21时50分,执法人员利用红外夜视仪巡查,发现有人在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航道码头浮桥附近长江水域疑似撒网捕鱼。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前往现场,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查获邓中波在长江流域使用抛撒掩罩进行捕捞。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抛撒掩罩1副(网目内径尺寸为25.5毫米);捕捞渔获物1.25千克(经称重后,现场放生)。经调查,当事人邓中波在长江干流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航道码头浮桥附近水域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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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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