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武农(兽药)罚〔2023〕8号 | 武汉武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 武汉武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 | 91420100551975234H | 李保银 | 武汉武四东宝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2月生产的两批次伊维菌素溶液(批号分别为:23022831、23022821),在2023年被第二次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抽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伊维菌素溶液(批号分别为:23022831、23022821)为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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