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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武农(渔政)罚〔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11:45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渔政)罚〔2024〕3号

刘长富、卢荟贤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长富、卢荟贤



2024年1月26日10时44分,武汉市洪山区禁捕办联合洪山区天兴乡派出所在洪山区天兴洲洲头靠青山侧长江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长富、卢荟贤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遂带至洪山区天兴乡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前往现场,并依法向当事人刘长富、卢荟贤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刘长富使用的捕捞工具:鱼竿1根、钩刺耙刺(三本钩)27枚;当事人卢荟贤使用的捕捞工具:鱼竿1根、钩刺耙刺(三本钩)1枚。经调查,当事人刘长富、卢荟贤在洪山区天兴洲洲头靠青山侧长江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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