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1号 | 刘世平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世平 |
|
| 2024年1月4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洪山区天兴洲长江水域执法巡查时,通过渔政预警平台发现天兴洲洲头靠青山侧长江水域有人疑似锚鱼,立即前往现场执法,于2024年1月4日13时5分许查获当事人刘世平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依法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鱼竿1根、钩刺耙刺(蝴蝶钩)35枚、钩刺耙刺(三本钩)3枚,捕捞渔获物:红尾1尾(0.4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刘世平在洪山区天兴洲洲头靠青山侧长江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