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4号 | 殷华、祝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殷华、 祝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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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2日20时56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渔政天网系统发现有2人在长江新区武湖街道五通口渡口附近长江水域涉嫌使用充气橡皮艇下网,遂联合市公安局开展执法行动;1月23日7时36分,2名当事人起网后乘越野车从长江新区青山长江大桥上游100米附近沙滩处离开;执法人员在执法公务车上迎面遇见当事人越野车,当事人殷华因条件反射、心里害怕加速驶离。2024年1月23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开展侦查,通过长江新区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殷华、祝虎要接受调查处理。2024年1月24日,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一同在捕捞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殷华、祝虎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3日在长江新区武湖街道与洪山区天兴洲中间长江副航道附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及以上刺网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殷华、祝虎使用的捕捞工具有:三重及以上刺网2副(殷华所有)、充气橡皮艇1艘(殷华所有)、越野车1辆(殷华所有),1副三重及以上刺网被当事人在红安县扔进垃圾桶,1副三重及以上刺网、1艘充气橡皮艇在越野车上被风吹走,1辆越野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扣押;捕捞渔获物大概5千克左右,已被当事人在红安县扔进垃圾桶。经调查,当事人殷华、祝虎在长江新区武湖街道与洪山区天兴洲中间长江副航道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 结合祝虎配合殷华下网,在非法捕捞行为中起辅助作用,且主动投案、供述渔业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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