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20号 | 蔡华阶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蔡华阶 | | | 2024年3月22日11时53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巡查,发现有人涉嫌在江岸区堤角取水口下游200米附近长江水域使用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遂前往现场,于2024年3月22日13时22分许查获蔡华阶涉嫌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执法人员李贤烈、徐雯依法向蔡华阶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蔡华阶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鱼竿1根、钩刺耙刺(锚鱼)6枚、铅坠3枚。经查,当事人蔡华阶2024年3月22日11时53分在江岸区堤角取水口下游200米附近长江水域利用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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