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渔政)罚〔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05-07 09:48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渔政)罚〔2024〕19号

李文俊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李文俊

2023年3月23日13时许,李文俊在江岸区二七长江大桥附近长江水域使用钩刺耙刺(锚鱼)进行捕捞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钩刺耙刺(锚鱼)1套(已于2023年9月25日在武汉市渔政码头被集中销毁),捕捞渔获物3千克(公安机关已无害化处理)。李文俊已于2023年7月26日缴纳2500元生态修复费。2024年3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将李文俊案移交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当事人李文俊在江岸区二七长江大桥附近长江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武汉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武汉农业农村"新浪微博
"武汉农业农村"头条号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