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10号 | 汪大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及王建华违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汪大飞、王建华 | | | 汪大飞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王建华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警告。 对汪大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之规定。对王建华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 当事人汪大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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