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9号 | 唐燃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唐燃 | | | 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 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主动交代2022年7月4日,因长线多钩垂钓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局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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