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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农药)不罚〔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7-15 16:33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

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农药)不罚〔2024〕2号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华茂日用品商店经营假农药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华茂日用品商店

92420120MA4E6KK60H

胡明茂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华茂日用品商店经营假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为之,违法情节轻微,且剩余涉案蚊香已主动全部下架并销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行政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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