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兽药)简罚〔2024〕4号 | 武汉市新洲区宠爱有家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武汉市新洲区宠爱有家宠物用品店 | 92420117MA4J6C4K6R | 刘华 | 2024年10月17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武汉市民服务热线举报武汉市新洲区宠爱有家宠物服务店存在无证经营假药的行为。2024年10月18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市新洲区宠爱有家宠物服务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者承认2024年10月13日以88元/支销售了1支复方制霉菌素软膏给投诉人,没有相关的购销台账,只有转账记录,并承诺马上联系投诉人召回投诉人购买的兽药并退款。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该产品为合法兽药产品。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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