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农药)不罚〔2024〕4号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老高生鲜店经营假农药案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老高生鲜店 | 92420120MA4J2Q5G6E | 高学成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老高生鲜店经营假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为之,违法情节轻微,且剩余涉案樟脑球产品已主动全部下架并及时销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行政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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