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动监)罚〔2024〕7号 | 蔡明财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蔡明财 | | |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天河机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鄂A6L56G在天河机场货运区接送航空运输的宠物犬猫,但该车辆未在农业农村部全国动物运输备案车辆平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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