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渔政)罚〔2024〕43号 | 梁波、娄益玮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梁波、娄益玮 | |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及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的通知》《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0条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02月11日 | 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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