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兽药)罚〔2025〕2号 | 武汉科道宠物有限公司辛家地分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武汉科道宠物有限公司辛家地分公司 | 91420104MA4K4PHK48 | 付列民 | 2024年12月26日,武汉科道宠物有限公司辛家地分公司在诊疗活动中给宠物猫开具的病历、处方笺中包含12瓶0.1g规格的远征赛福魁注射用硫酸头孢喹肟,12月27日给同一只宠物猫又开具了4瓶相同的药物,超剂量开具使用处方药物进行治疗;2025年1月2日,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治疗同一只宠物猫,但该药使用范围不包括宠物猫,上述诊疗行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事实,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罚款;《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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