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种子)罚〔2025〕1号 |
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00771394722A |
曹永胜 |
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福中玉1028”种子外包装药剂毒性注明为“有毒”,与《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的规定不符,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1.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七条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一万以下,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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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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