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农产品)简罚〔2025〕1号 |
陈建祥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陈建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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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祥在江夏区八分山路街边收购鸡蛋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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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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