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农药)不罚〔2025〕4号 |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跃进村药店经营假农药案 |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跃进村药店 |
91420100597916918R |
严南中 |
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跃进村药店经营假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为之,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行政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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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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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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